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294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訾国栋,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56号凯旋广场E座6幢1单元10802室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玛雅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308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停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