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27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豹,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涛,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光伟。
被执行人: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17民初110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义务,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846,270.91元、工程欠款利息(以4,846,270.91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8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执行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28,580.8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并缴纳执行费52,148元。其中,送达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件退信,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履约保证金128,580.80元和执行费1,348元。因被执行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后,冻结了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10日止),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弄XXX-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XXX号房屋。前述房屋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另,本院致函案外人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其协助冻结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处的债权(冻结期限至2024年6月1日止),因该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上海颐景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履行债权提出实体方面的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不进行审查也不进行强制执行,故暂无法处置。前述账户、债权,如需续冻,请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措施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强制执行措施自动解除。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燕华
审判员  施风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敏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