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渝0107民初22281号之二
原告重庆宗泰昊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宗泰昊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宗泰昊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7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3007元由原告重庆宗泰昊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昕
法官助理 李欢
书 记 员 伍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