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1执保965号
贵州星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星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1171125.90元额度内冻结被保全人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52050142383600000645_1账户,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陈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