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282号
申请人: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自贸大都汇528-0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24。
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B0PB1266。
法定代表人:王X。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D、B、A、E座A座3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XFN56。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申请人:贵州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QGTW1T。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申请人:贵州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楼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0XDJ1X。
法定代表人:罗X。
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XXX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XXXX实业有限公司、贵州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XX**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3533号。申请人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XXXX实业有限公司、贵州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XX**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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