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宜秒贝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小飞鱼旅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842号
申请人:潍坊宜秒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益都街道工商联商务会馆715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7F11MR2E。
被申请人:潍坊小飞鱼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王府街道宋城沿河第二排1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T6PRU70。
被申请人:贵州名城德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紫兴社区马头寨1栋二单元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AJLBDF29。
被申请人:贵州筑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6栋(6)1单元9楼11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66112530。
被申请人:贵州普利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10#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7050260B。
被申请人: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2阳市开阳县云开街道办事处贵开路开阳·麒龙城市广场2幢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DQGTW1T。
被申请人: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贵龙社区碧桂园天麓1号岭誉三号楼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0XDJ1X。
申请人潍坊宜秒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小飞鱼旅游有限公司、贵州名城德耀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筑美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普利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振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