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执行人: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关于***申请执行贵州宏屹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27293元,执行费330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8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了87293元给申请人,剩余款项于2022年6月1日起每月偿还申请人20000元,直至所有执行款项全部还清,至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黔0221执94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