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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702执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等十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十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4日、1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炎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土地、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等十人申请终结十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等十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388、391、397、393、394、395、392、396、389、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