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0850号
原告:思利德(天津)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N3A41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1号榕洋金城大厦A座1406。
法定代表人:曹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智博,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奇,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W897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585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楠,经理。
原告思利德(天津)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思利德(天津)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思利德(天津)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于萍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