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西段5号。
法定代表人:孙尚德,理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和平街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丛日光,理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忠,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伟,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东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伟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该公司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辽宁甜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辽宁宏达悦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宏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头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总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宏达饲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头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总经理。
原审被告: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原审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建华,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六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昌,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凌源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辽宁宏达悦牛食品有限公司、辽宁宏达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宏达饲料加工有限公司、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2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提交两期《市长办公会纪要》及一期《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欲证明上诉人在保证期间向被上诉人主张了权利。本案重审时应释明相关当事人进一步举证,查明上述会议纪要与上诉人行使保证合同权利是否存在直接关联,查明上诉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向被上诉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
综上,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凌源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2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凌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永涛
审 判 员  韩智伟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多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