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财保30号
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068342410U,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东都家园一期G4网点401、102、202、302号。
负责人:曹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隋鑫,男,汉族,1990年7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苗宇,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77776814X1,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三十家子镇。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被申请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01825777Y,住所地朝阳开发区长江路六段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被申请人:王建华,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刘彩华,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陈淑珍,女,1930年5月2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申请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1232098406,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华、刘彩华、陈淑珍、***、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0,39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利民社区(财富领域)的房产(总建筑面积为10116.29㎡,权证号:他项权利证编号:辽2017建平县不动产证明第2017060096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51%的股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13.63636%的股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陈淑珍在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70%的股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陈淑珍在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24.9%的股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陈淑珍在北票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82.22222%的股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在辽宁宏达牛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16.36364%的股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八、查封被申请人***在北票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17.77778%的股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九、查封被申请人刘彩华在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4.34%的股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十、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华在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9.76%的股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立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穆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