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1民初96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天湖上街1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1026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与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继续冻结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49704.2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无需申请人履行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9640号之一民事裁定对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249704.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