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卓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卓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爱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卓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爱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卓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账户,现因案件需要,解除对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建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薛中卫
书记员程思维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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