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2477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夹河前街73号2号楼5单元601室,现住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锦文,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21084713280030C。
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卓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济开发区紫藤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7045066Q。
法定代表人:俞爱斌。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卓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1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迷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