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4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荣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淑芬,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寰宇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寰宇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400元;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与寰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寰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664.35元;三、驳回寰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寰宇公司负担。
判后,寰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寰宇公司无须支付***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664.35元;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寰宇公司未予证据予以证明其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寰宇公司提交了《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该份证据乙方落款处“***”的签名,时间为2019年8月21日,与***的入职时间相吻合,足以认定,寰宇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二、一审法院认为“寰宇公司主张***将劳动合同拿回家签订,没有还给公司,但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内,寰宇公司未就此事与***进行沟通或催告,明显不合常理”,是错误的。就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寰宇公司有多次要求***尽快将劳动合同拿回公司,只是***以无须有理由一再拖迟。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依法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寰宇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于一审判决确认***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与寰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判项,双方均未上诉,视为服从,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寰宇公司应否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寰宇公司主张其与***在2019年8月21日签订《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时一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即便如寰宇公司主张系***经其多次要求仍拖延交回劳动合同,在***不与寰宇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寰宇公司亦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法律赋予的劳动关系解除权,而是选择继续用工,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寰宇公司应当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判令寰宇公司向***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664.35元,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寰宇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寰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昕
书记员 李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