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9150号

原告: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崖鹰石路8号自编5栋4楼。

法定代表人:杨荣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淑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侃,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寰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淑芬、喻新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寰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办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原告无须为此承担二倍工资差额法律责任。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在2019年8月20日入职,入职申请通知书以及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被告在8月20日已经入职原告处工作。原告一直未能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已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本案的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9年8月20日入职寰宇公司,任职商务助理;每周工作5天,上班时间为8:30至17:30,中午休息1.5小时,通过钉钉软件进行考勤;2019年8月20日至11月19日期间的工资为5200元/月,2019年11月20日起工资为6000元/月;寰宇公司每月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向***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在2020年5月共出勤9天,最后工作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寰宇公司自2020年2月开始为***参加社会保险至2020年5月,2020年5月***社保缴费合计420.28元。

***向寰宇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寰宇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寰宇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收到该通知。

寰宇公司提交了《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主张该份协议系与劳动合同一起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上一任行政主管交给***,***拿回家签的。《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乙方落款处有“***”字样的签名,时间为2019年8月21日;甲方落款处为空白。寰宇公司主张2020年年2月26日丘淑芬重新将劳动合同给***,但***不同意签字。针对上述主张,寰宇公司未予证据证明。***对寰宇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电子回单,主张寰宇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10月18日、11月26日、12月16日、2020年1月17日、2月24日、3月16日(附言:“2020年02”)、4月16日(附言:“2020年03”)、5月19日(附言:“2020年04”)、7月6日(备注“5月份工资”)向其发放工资2012.9元、5200元、5032.26元、5200元、5996.55元、5694.13元、4131.44元、5411.98元、4779.72元、3063.59元。

另查,***于2020年5月25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2.寰宇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的工资4137.93元;3.寰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4.寰宇公司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310.34元;5.寰宇公司支付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5月2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6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5893号仲裁仲裁书,裁决:一、确认***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与寰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寰宇公司支付***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40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寰宇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银行流水、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与寰宇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诚信、合法、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双方对仲裁裁决第一项确认***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与寰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均未提起诉讼,视为对该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首先,寰宇公司主张其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予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寰宇公司主张***将劳动合同拿回家签订,没有还给公司,但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内,寰宇公司未就此事与***进行沟通或者催告,明显不合常理。寰宇公司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于2019年8月20日入职寰宇公司后,寰宇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寰宇公司应向***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42664.35元(5200÷21.75天/月×7天+5032.26元+5200元+5996.55元+5694.13元+4131.44元+5411.98元+4779.72元+3063.59元+420.28元/月×4个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与原告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664.35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寰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丽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思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