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3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86号B-9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500709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三和电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8808759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坤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中峰纸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041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的身份及职责情况没有查明,对***签字的工程款结算申请报告能否视为双方的结算协议未进行评议,未考虑申请报告中列明的三部分工程量及价款有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041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