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3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86号B-9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500709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三和电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8808759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坤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峰集团纸业有限公司(中峰纸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041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的身份及职责情况没有查明,对***签字的工程款结算申请报告能否视为双方的结算协议未进行评议,未考虑申请报告中列明的三部分工程量及价款有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041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