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5179号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第三人: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Q区32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玉飞,该单位总经理。
第三人:徐朋,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第三人:谢飞洋,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朋、谢飞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会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旖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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