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211号
申请人: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Q区324室。
法定代表人:施玉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圆,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申请人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