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641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桥口村三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Q区32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NA1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960098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城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设,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