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641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桥口村三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Q区32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NA1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960098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城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设,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溧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