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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0875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 被告:浙江博睿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46号1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阳市东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总部中心2号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港发展中心西7幢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博睿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东阳市东能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