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3384号
原告: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晏详福,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意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诺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诺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9月11日无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的《仲裁申请书》倒数第14行起随意自称“2017年6月15日”与我司建立劳动关系”,“每月工资3000元”没有证据证实。又自称于9月11日提出离职,但我司与被告无劳动关系。被告与***系昆明恒企教育培训学校的同班同学,2017年6月16日起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白天在该校上课。被告与***之间课堂内外的学业交往、交流、探讨、练习,是学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与我司更无劳动关系。被告无任何依法、依规可以从事公司财务会计的财务专业的毕业证书、从业资质,无任何实际的会计工作经历与经验,更无在我司上班的工作时间与事实。我司是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的建筑企业。建筑会计工作专业性极强又复杂,国家有严格任职要求与条件。我司不会聘用起码的进账基础常识都没有的被告来我司任财务部会计。我司与被告无劳动关系。被告仅凭未经他人同意,违法制作的的电话录音等欺诈我司付钱未果,又企图不通过首先应当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赔付的法定仲裁程序,而直接申请赔付等违反仲裁法定前置程序等的违法方式,申请仲裁裁决我司支付工资、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共同承担的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反映的是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定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按法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仲裁、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更不应支持。综上,原、被告无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我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为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本案中,被告***在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其申请事项为:1、要求原告支付2017年9月份工资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150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6月15日到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00元;3、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呈劳人仲案字(2018)151号仲裁书中,没有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项,而是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支持了***的部分申请。现原告以劳动争议仲裁书中确认的一个事实作为诉讼请求提起诉讼,而未就仲裁裁决事项不服提起诉讼,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不愿意变更其诉讼请求,坚持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无劳动关系。该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