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1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教育路72号2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祥福,云南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4民初3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仲裁裁决书存在多处问题,一审法院予以回避,未进行评判;二、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并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本案劳动争议纠纷的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审理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辩称,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一审法院已经对此作了释明,上诉人仍然坚持按照原诉讼请求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双方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9月11日期间无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中,被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中,没有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项,而是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支持了被告的部分请求。现原告以仲裁裁决中确认的一个事实作为诉讼请求提起诉讼,而未就裁决事项不服提起诉讼,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不愿意变更其诉讼请求,坚持请求确认原、被告无劳动关系,该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交纳。
二审过程中,本院经审理查明,昆明市呈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重新作出呈劳人仲案字(2018)151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本案双方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仲裁部门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导致上诉人据以起诉的仲裁裁决、被上诉人收到的仲裁裁决,事实上均已被撤销。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提是不服仲裁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决,但因本案诉讼涉及的仲裁裁决均已被撤销,致使本案诉讼失去了继续进行的基础,故对于上诉人的起诉,应予驳回。当事人在收到仲裁部门重新作出的仲裁裁决后,如不服,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指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通过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裁决的方式予以救济。
综上,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但评判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施苏萍
审判员贾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