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768号
申请人: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教育路72号2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7NTD8C。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非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古城社区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非利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P5TT95N。
申请人云南诺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非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496.25元的财产,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昆明非君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496.25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