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3执15号
陕西海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海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海盛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榆林市榆阳区聚钛煤炭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的线索,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赶赴榆林市榆阳区聚钛煤炭有限公司,经过现场调查核实后向第三人榆林市榆阳区聚钛煤炭有限公司发出(2024)陕03执1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榆林市榆阳区聚钛煤炭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4)陕03执1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本院执行二庭于2024年3月7日作出了(2024)陕03执异16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榆林市榆阳区聚钛煤炭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榆林市榆阳区聚钛煤炭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履行了在本案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务2137955.95元(含申请执行费23544元)。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3执1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