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特159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4FC804,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十里长街与前卫西路交汇处润城A5地块4幢13层1301号,法定代表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系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09720,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路321号,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