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骆越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0)1480号***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22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被告:广西骆越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县环保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MA5MX5RT9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广西骆越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