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1986号
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169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8275C。
法定代表人:唐长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平,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小浮桥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27467533U。
法定代表人:齐明友。
第三人:三台县审计局,住所地三台县梓州干道95号县政府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250084214405。
负责人:文红明。
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三台县审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为3070元,由原告四川精英建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兆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