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民终1737号
上诉人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876元,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左 迪
审 判 员 罗 琴
审 判 员 赵 志
法官助理 肖子熙
书 记 员 蒋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