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执异53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城祥贝尔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城祥贝尔公司”)与四川科学城神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神工工程公司”)、四川科学城神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神工科技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坤隆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裁定的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坤隆公司根据(2016)川07民初6号民事判决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2018)川07执恢133号之三执行裁定作价并要求交付的机器设备就是属于坤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其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若坤隆公司在本院作出异议裁定后有新证据,可以通过其它法定程序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坤隆公司的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申请人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二)相关证据材料;……”、第十七条第一项“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坤隆公司与神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川07民初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主文第五项载明“原告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工程款本金有权就涉案工程A标段、C标段及设备采购与安装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城祥贝尔公司与神工工程公司、神工科技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8)川07执恢133号之三执行裁定,该裁定书主文载明“将被执行人四川科学城神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绵阳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厂区的机器设备(详见以物抵债清单)作价5649937.28元,交付四川城祥贝尔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抵偿(2012)绵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听证中询问异议人坤隆公司(2018)川07执恢13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后附清单的设施设备与(2016)川07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五项中的“A标段、C标段及设备采购与安装部分”有什么关系,其无法作出说明。本院要求其在2020年5月27日之前向本院补充证据,否则视为其举证不能。截至目前,坤隆公司未向本院补充证据。
驳回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松海
审 判 员 高 敏
审 判 员 汤 显
法官助理 王涵彬
书 记 员 钟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