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2413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小浮桥街9号。
法定代表人:齐明友,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9950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梓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馨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