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2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小浮桥街9号。
法定代表人:齐明友,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99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同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住房公积金、住所地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遂宁市射洪县(不动产权证书号:XXX)房屋,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查封了该房屋,系轮候查封,已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遂宁市射洪县XXX(不动产权证书号:XXX)房屋,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查封了该房屋,系轮候查封,已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止2020年9月21日,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2019)川0703民初99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玉峰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何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