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1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小浮桥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系***之妻),女,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系***之子),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系***之子),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系***之子),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再审申请人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终32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审查,即审查申请人对损失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相关案件审理结果并不是确定申请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造成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等人具有通过财产保全损害坤隆公司利益之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人申请保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坤隆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绵阳市坤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雪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苟 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