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9219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风雷,江苏苏延(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凯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娟,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第三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刘太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森,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第三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绿化工程款1283415.4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1283415.4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1日,被告***开发公司和第三人海林公司签订关于***经济开发区石化园区道路景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石化园区道路景观绿化工程补充协议2》,确定吕四石化园区道路景观绿化二期工程***“消防站至胜科污水厂道路绿化项目”由第三人建设。第三人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建设施工,并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应按照业主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施工内容为:土壤改良、绿化造型、绿化种植、养护期三年,承包方式为全包,第三人只收取总额7%(含税)的技术管理费,其余工程款及收益归原告所有。2017年9月18日施工种植期完成,验收合格,进入养护期。被告于2017年10月左右汇入第三人工程款2220000元,第三人于2017年10月27日扣除管理费155400元后,将2064600元汇给原告。2020年9月18日养护期满,并验收合格,移交被告管理。现经启东市公共投资审核服务中心审计核定:该工程款为3600016.58元,故被告尚欠1380016.58元未支付给第三人。由于第三人资不抵债,该单位账号被查封,导致上述工程款无法正常支付,鉴于原告为实际施工人,且原告尚有苗木款、农民工工资等未支付,为维护社会稳定,故请将被告尚欠的工程款1380016.58元,扣除原告应付给第三人的管理费96601.16元后,原告应得的工程款1283415.42元直接判令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受理的南通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与海林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0)苏0681执2226号的执行案件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冻结海林公司在***开发公司的工程款140万元(以实际结算全额为准),被冻结的工程款与原告主张的案涉工程款为同一笔工程款,本院认为,因原告主张的标的物已处于查封扣押状态,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817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园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