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7571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磊(系原告丈夫),男,198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江苏***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吕四海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凯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娟,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刘太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森,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8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雪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