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

如皋市***俊苗圃、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2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俊苗圃,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投资人:丁邦俊,男,1944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俊苗圃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922民初197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皋市***俊苗圃苗木款547560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717元,保全费3478.5元,合计13195.5元,由原告如皋市***俊苗圃负担595.5元,被告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负担12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1、2020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2021年1月8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9月28日,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盐城市××区××区海滨新城××区星光大道南侧星湖花园××室、××室连室;轮候查封了盐城市XX区港区海滨新城启动区星光大道南侧星湖花园X幢X室,上述房产经抵押权执行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商请,本院已将处置权移送该院,本案依法参与分配。
3、2021年10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相关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盐城市××区××区海滨新城××区星光大道南侧星湖花园××室、××室连室;轮候查封了盐城市XX区港区海滨新城启动区星光大道南侧星湖花园X幢X室,上述房产经抵押权执行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商请,本院已将处置权移送该院,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广斌
审判员  朱茂春
审判员  张志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