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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5执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百德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振兴路168号领瑞广场4幢112号,组织机构代码MA20AT2R8。
法定代表人:郑健健。
委托代理人:王庆凤,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江枫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595576200。
法定代表人:于金英。
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91号,组织机构代码239682576。
法定代表人:刘太祥。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百德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05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百德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61549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近海镇滨海工业区房地产已由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向该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港区海港新城启动区星光大道南侧星湖花园17幢301室、301连室房产、302室、302连室房产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向该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名下有×××别克牌车辆1辆、×××长安牌车辆1辆,被执行人江苏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长安牌车辆1辆、×××五菱牌车辆1辆、×××哈弗牌车辆1辆,上述车辆已发起委托查封,并通知被执行人江苏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限期交出上述车辆。截止2021年10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百德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健健及其代理人王庆凤,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5执2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志法
审判员倪新克
审判员章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