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099号
申请执行人:***,女,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刘太祥。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上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号津N×××**的长安牌、津H×××**的别克牌汽车两辆,本院依申请人要求已办理查封。有坐落于港区(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4625号)一处,星湖花园17幢09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4616号)一处,星湖花园17幢301室301连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4623号)一处,该不动产已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依据(2020)苏0922民初1979号查封,星湖花园17幢302室302连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大丰区不动产权第0004618号)一处,该不动产上设有抵押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津滨劳人仲查调字(2021)第4007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