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66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82576L。
法定代表人:刘太祥。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津滨劳人仲查调字(2021)第40076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的银行存款77943.74元(含执行费10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