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6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82576L。
法定代表人:刘太祥。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工资76890.74元。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4月22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9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太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对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已冻结77943.74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浩
书 记 员 严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