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

某某、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6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刘太祥。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已限制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太祥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天津海林生态建设股份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孝江
审判员  孟 绮
审判员  赵梦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