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10民初12号
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赵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芝,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莉,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南国行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陈金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南县国行珠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南县国行珠宝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银行存款以1200万元为限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洛南县国行珠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洛南县XX街道办刘XX社区的土地使用权10524.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陕(2017)洛南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查封期间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变更、抵押及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洛南县国行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10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小平
审判员 王金新
审判员 叶 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屈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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