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10民初12-1号
申请人: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赵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振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莉,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行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陈金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南县国行珠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陕10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国行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00万元为限予以终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因以上财产保全措施将要到期,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洛南县国行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尚未审理终结,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本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继续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国行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00万元为限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小平
审判员 闫莉霞
审判员 叶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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