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47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仙堰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5080401B。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1.75元,减半收取3,385.88元,由上诉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丽 贤
审 判 员 白 玛
审 判 员 彭 美 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白玛玉珍
书 记 员 拉 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