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7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仙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5080401B。
法定代表人:赵裕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支付工程款238400元;2、案件受理费4820元;3、执行费347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25执7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宗久
审判员 马 波
审判员 庞元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