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7民初4030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新(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琼,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仙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5080401B。
法定代表人:赵裕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大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丽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