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江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01民初1132号 申请人:云南江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龙华富园16栋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金泰国际一期9栋写字楼1003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仙堰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江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江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738249元为限。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保险单》(保险单号:652453118182022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江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富滇银行昆明××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9170********,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3824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的关联账户,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3824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4211元,由申请人云南江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