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8324号
原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被告: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汪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5年1月8日,原告冯某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