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万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磐民初字第409号
原告:***,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关山村二十五组3号,身份证号码:43068119850520172X。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万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伟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与被告浙江万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卢倩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