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281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芝,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浙江万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五区(物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8182006XN。
法定代表人:涂伟武。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包秀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